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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女神新装》的最后一战终于在本周六(10月31日)打响,随着该节目的落幕,《女神新装》与“快乐淘宝”之间因涉嫌侵权一事也落下帷幕。
《女神新装》由东方卫视、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造。节目以“72小时全方位跟拍制衣真人秀+T台秀+现场竞拍”等环节组成,每期5位女神携手顶尖设计师围绕一个主题进行时装设计,演绎超时尚大片,争夺6大买家订单。该栏目为《女神的新衣》升级版,全季共12期,首秀由尹恩惠、郭碧婷、张雨绮、周韦彤、颖儿五位女神参与录制,据悉刘芸、朱茵、李晟、胡静、张蓝心、应采儿 霍思燕等也在受邀名单。
华录百纳(28.510, 0.00, 0.00%)(300291)10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 “快乐淘宝”)关于《女神新装》涉嫌侵权事项达成和解,并达成合作意向。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向快乐淘宝支付诉讼和解金 600 万元(支付完成),快乐淘宝撤诉并采取必要措施配合消除已发出的关于《女神新装》涉嫌侵权的函件或文件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负面影响。各方并就“女神的新衣”商标许可以及转让相关事项达成合意。
通过友好协商,快乐淘宝将基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条件,与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将其合法拥有和已经申请中的“女神的新衣”的所有类别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公司。快乐淘宝将认可公司以及相关主体此前、现在以及未来对《女神新装》节目的研发、投资、制作、宣传、发行、播映、与第三方商务合作、衍生开发、节目名称/商标和/或标识使用等行为。
华录百纳表示,通过达成和解,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及《女神新装》栏目可根据相关履行条件获得基本权利保障,免除本案相关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可受让快乐淘宝所申请/注册的所有类别的“女神的新衣”商标,排除来自快乐淘宝的相关权利障碍,从而推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对相关权利的取得,消除 2015 年度《女神新装》节目以及未来继续开发的系列节目在节目名称及节目模式使用上的相关障碍。
扩展阅读:
http://www.chinabig.com.cn/a/201510/946.html
不久前《女神新装》被曝涉嫌侵权,“快乐淘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神新装》制作方赔偿大额人民币,并要求禁止《女神新装》的继续播放。被诉理由包括华录百纳在其2015年年报中宣称《女神的新衣》为其“自主IP(知识产权)”为虚假不实披露,蓝色火焰与华录百纳等公司侵犯了“快乐淘宝”在节目模式、商标领域的权利,涉嫌不正当竞争,快乐淘宝为此向几方被告索赔8000万元人民币。
去年8月至10月,东方卫视播出了大型时尚竞技类真人秀节目《女神的新衣》,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被赞誉为“时尚与电商的美丽碰撞”、“电视与电商的完美融合“、“T2O(TvtoOnline)的现象级节目”,东方卫视公布的收视率数据显示该节目平均收视率高达1.5,同时段排名全国前三。华录百纳公布的年报示,《女神的新衣》第一季为该公司带来的营业收入高达人民币将近九千万元(剔除了东方卫视的分成收入等)。
今年上半年,东方卫视以及蓝色火焰对外公开招商时,仍然以《女神的新衣》名义对广告客户进行宣讲,但是在8月8日首播时,节目却改名为《女神新装》,而节目中多名嘉宾仍然在使用“女神的新衣”的说法,相关“《女神的新衣》第二季”、“《女神的新衣》升级版”、“‘女神’盛装归来”等等表述,也见诸于《女神新装》相关宣传中。为此有媒体曾提问,为何要将《女神的新衣》第二季改名为《女神新装》,但未见回应,现在看来,或许恰恰是为了防止被诉侵权。
但是快乐淘宝诉称,作为《女神的新衣》第一季节目的发起人与联合出品人,其早在2014年3月就已经提交注册申请,并且在今年4月就正式获得“女神的新衣”系列商标的注册证。华录百纳与蓝色火焰等公司在东方卫视同一播出平台上推出类型完全相同的《女神新装》节目,并在节目中擅自使用与“女神的新衣”极其相似的“女神新装”作为节目名称和商标,且二者不论是构词、含义、还是图形标识上都极其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认。
快乐淘宝方面声明,早在2012年底其就购买了美国NBC电视台热播的大型时尚类节目《FashionStar》(中文名《时尚新星》)的节目模式,2013年初一直在与湖南卫视洽谈制播分离的合作,后来引入蓝色火焰作为合作伙伴,共同筹备《FashionStar》中国版,最终节目定名为《女神的新衣》。
在2014年7月,《女神的新衣》第一季正式确定播出平台为东方卫视。双方还曾签署专门合作协议,协议中详细约定《FashionStar》节目模式在《女神的新衣》节目中的注入。但在第一季节目取得成功后,侵权当事人无视快乐淘宝早已获得的《女神的新衣》第二季节目模式的独家授权以及对于“女神的新衣”商标专用权,绕开快乐淘宝,擅自与东方卫视合作,推出模式相同、完全同类的节目《女神新装》,不仅侵犯节目模式权利,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