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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她冒用一家公司名义,使用“李莫沫”的虚假身份,以帮助焦某买房为名,骗取购房款6万元。当年11月至2000年1月期间,她采用同样手段骗取郭某购房款12.8万元。
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她又以共同出资购买某商铺,并将该商铺过户到对方名下为名,采取借用原房主银行账户收取购房款等手段,骗取购房款536万元。
今年7月,一中院一审认定,李佳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案轮候查封的位于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房产变价后与2014年诈骗方子哥等人的判决一并执行,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李佳霖提出上诉。昨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