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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远、何睦、高峰随即上前对赵昆进行拳打脚踢,高峰还使用椅子砸向被害人,邱启明见状也未予及时、直接制止。直至殴打赵昆持续一段时间后,邱启明才至打人位置处分开双方。
随后,邱启明直接离开酒店,何睦、高峰、聂远等人也回酒店房间继续休息。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5年3月9日上午将被告人高峰、聂远抓获。被告人邱启明、何睦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当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补偿被害人赵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