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频道 > 正文阅读 >
斗殴
2002年4月底,被告人张庆华及施成伟、李建文(均另行处理)与被告人杨玉山争抢本市朝阳区西直河附近的土坑卸土,双方发生纠纷后相约再次斗殴。
被告人张庆华等人找到被告人赵宝国寻求帮助,赵宝国即纠集被告人任培福,任培福纠集被告人骆天增、吕长春,并由被告人吕长春纠集商德军(另行处理)等多人聚集在被告人赵宝国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附近的月亮湾歌厅内。
当晚,聚集起来的近百人由月亮湾歌厅出发,手持棍棒等工具分乘十余辆车到达土坑附近,与被告人杨玉山纠集的孙桂林、尹福斌(均另行处理)等二十余人发生殴斗。
互殴中造成孙桂林腹部开放性损伤、肠破裂,尹福斌受伤。互殴后,被告人杨玉山被带至路边饭馆,在被告人骆天增、赵宝国、任培福等人的威胁索要下,被迫答应给付十万元后得以脱身。
几天后,被告人杨玉山到月亮湾歌厅就钱款数额与被告人骆天增、赵宝国等人再行协商,后交付人民币五万元。
无视国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长春、臧天朔、张庆华、赵宝国、任培福、骆天增、杨玉山无视国法,其中,被告人吕长春在被告人臧天朔的授意下,组织、指使并带领近半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
二人均系首要分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庆华与被告人杨玉山发生纠纷后即相约互殴,经被告人张庆华纠集、被告人赵宝国组织,被告人任培福、吕长春纠集多人与被告人杨玉山组织、纠集的人员持械互殴。
其中被告人张庆华、赵宝国、杨玉山分别系双方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任培福、吕长春系积极参加者,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骆天增、赵宝国、任培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杨玉山交付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